香港,以其低廉稅率,簡單且透明的徵稅制度聞名如世。在這優良的賦稅環境下,促使香港成為全球最佳營商地區之一。「低稅率、鼓勵營商」是香港政府一貫奉行的政策,在方便營商的層面來說,香港除了擁有許多國家和地區不能比擬的優點外,還在稅務方面為企業提供最理想的營商環境,協助投資者拓展理想業務。 在香港,並沒有銷售稅、 消費稅、 增值稅、 預扣稅、 資本增值稅、 股息稅及遺產稅等,我們的稅務局 (“IRD”),只直接徵收以下三種稅:
1. 企業利得稅,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為兩級制, 分別為8.25% 和16.5%; 獨資或合夥企業為15%
2. 個人薪俸稅最高稅率為15%
3. 物業稅率定為15%
香港除了以上的稅務優勝之處外,並設有免稅額制度,這使企業稅負壓力再得以減輕,從而增加更多利潤。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根據《稅務條例》,公司取得來自海外的營商利潤是無須在香港納稅的,即使將有關款項會匯回或存放於香港銀行帳戶內,亦無須納稅,我們稱之為海外收入豁免徵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並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進行。利潤來源必須歸因於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
有關運作所包括的,並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並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達成買賣合約的地方為根據。”達成”一詞不能僅解作法律上的簽立,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合約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在上訴法院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後,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所有為賺取利潤而進行的相關運作,而並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在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中,上訴法院特別提出: 「貨品在何處購買和出售顯然是重要的問題,但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考慮。例如,貨品是如何採購和貯存?有關的銷售如何招徠?訂單如何處理?貨品如何付運?怎樣安排融資?怎樣付款?」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係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採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業務單位為顧客的產品覓得買家或為顧客所需產品覓得供應商而賺取佣金,安排委托人進行業務交易,便是產生該筆佣金收入的有關活動。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便是這項收入的來源地。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佣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尋找委托人,以及賺取佣金前後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通常都與確定佣金收入來源地無關。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佣金收入,但產生佣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該筆佣金不須在香港課稅。
至於其他主要類別的營業利潤,可根據以下的驗證準則以確定其來源地:
利潤 | 是否須在香港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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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房地產獲得的租金收入 |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租金收入須在香港課稅 |
擁有人從售賣房地產獲得的利潤 |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從買賣上市股票和其他上市證券獲得的利潤 | 如有關的股票或證券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如在場外買賣,若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的利潤便須在香港課稅 |
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從買賣非上市股份和其他非上市證券所得的利潤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服務酬金收入 | 如賺取該酬金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香港課稅 |
業務單位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 如在香港取得和授予許可或使用權,所收取的專利權費須在香港課稅 |
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從香港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 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如在 2004 年 6 月 25 日或以後收取專利權費,而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若該款項在確定某人計算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所得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如公司有意申請海外收入豁免徵税的話, 可在完成及遞交第一份報稅表的時候,一併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與及提交以下文件:
除此之外, 因在申請額免徵稅的過程中, 稅務局有機會要求提供關於離岸業務的證明文件, 所以我們建議客戶可保存其中的一些文件,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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