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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谘询

香港,以其低廉税率,简单且透明的征税制度闻名如世。在这优良的赋税环境下,促使香港成为全球最佳营商地区之一。“低税率、鼓励营商”是香港政府一贯奉行的政策,在方便营商的层面来说,香港除了拥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能比拟的优点外,还在税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最理想的营商环境,协助投资者拓展理想业务。 在香港,并没有销售税、 消费税、 增值税、 预扣税、 资本增值税、 股息税及遗产税等,我们的税务局 (“IRD”),只直接征收以下三种税:

1. 企业利得税,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 独资或合夥企业为15%

2. 个人薪俸税最高税率为15%

3. 物业税率定为15%

香港除了以上的税务优胜之处外,并设有免税额制度,这使企业税负压力再得以减轻,从而增加更多利润。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根据《税务条例》,公司取得来自海外的营商利润是无须在香港纳税的,即使将有关款项会汇回或存放于香港银行帐户内,亦无须纳税,我们称之为海外收入豁免征税。

 

关于海外收入豁免征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甲: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i)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ii)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iii)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iv)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v)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vi)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乙: 贸易公司的利润
(i) 买卖合约

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一般是以达成买卖合约的地方为根据。”达成”一词不能仅解作法律上的签立,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合约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在上诉法院就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作出判决后,我们已清楚明白,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作出广泛考虑。正确的方法是研究所有为赚取利润而进行的相关运作,而并非单单考虑货品的买卖。 在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中,上诉法院特别提出: “货品在何处购买和出售显然是重要的问题,但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例如,货品是如何采购和贮存?有关的销售如何招徕?订单如何处理?货品如何付运?怎样安排融资?怎样付款?”

(ii)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iii) 无关重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iv) 一般原则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丙: 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提供服务的地点

业务单位为顾客的产品觅得买家或为顾客所需产品觅得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安排委托人进行业务交易,便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便是这项收入的来源地。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寻找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活动在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都与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佣金收入,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在香港课税。

丁: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利润 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从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收入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租金收入须在香港课税
拥有人从售卖房地产获得的利润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从买卖上市股票和其他上市证券获得的利润 如有关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如在场外买卖,若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的利润便须在香港课税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从买卖非上市股份和其他非上市证券所得的利润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服务酬金收入 如赚取该酬金的服务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须在香港课税
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如在香港取得和授予许可或使用权,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香港课税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如在 2004 年 6 月 25 日或以后收取专利权费,而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若该款项在确定某人计算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申请程序

如公司有意申请海外收入豁免征税的话, 可在完成及递交第一份报税表的时候,一并向税务局提出申请, 与及提交以下文件:

  • 由香港注册会计册所发出的核数报告
  • 利得税计算表
  • 提出申请之详细理由

除此之外, 因在申请额免征税的过程中, 税务局有机会要求提供关于离岸业务的证明文件, 所以我们建议客户可保存其中的一些文件, 例如:

  •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营运大纲
  • 关于海外业务进行时的联系沟通工具, 如电邮, 传真, 电话费单等
  • 与客户及供应商的会议记录
  • 买货单, 销售发票及船务文件
  • 公司主要人员之交通支出及出入境纪录

如有任何查询, 请按此联络我们。